(一)施行权限: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依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批改〈机动车挂号规则〉的决议》批改。
2、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辖区内除前一项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注册挂号批阅。
3、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轿车、低速载货轿车的机动车注册挂号批阅。
4、条件具有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处理除进口机动车、风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轿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注册挂号批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则,请求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初度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
依据《机动车挂号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则,机动车审验(请求查验合格标志)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依据《机动车挂号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则,请求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1、反光号牌工本费,轿车:100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车:40元/副,低速载货轿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