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15 20:29:41 | 作者: 中细碎设备
为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号),《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川水发〔2022〕21号),《眉山市水利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交通运输局、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水发〔2024〕9号),《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水利局、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管理的通知》(眉市规自资发〔2024〕36号)等规定,结合彭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是指对彭山区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开采和经营进行统一管理的一项制度。
本实施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开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地表及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保护范围外挖砂、抽砂、采石等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法开采砂石,是指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过许可时限,或在许可时限内但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砂石资源及其它非法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是指彭山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工矿企业项目、河堤整治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河道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从事水产养殖和第三产业等项目和其他政府投资性工程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批准用地红线范围。
第二条 凡在彭山区范围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全区陆域和河道砂石资源的综合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项目内砂石监管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砂石监管责任主体;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水利局的统筹协调下,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砂石开采、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牵头做好砂石资源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时核查非法采砂行为举报线索;协助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对砂石资源管理的奖惩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砂石企业的规划布局方案,审查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厂申请。
(二)负责陆域砂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按照砂石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提出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处置。
(三)依法办理陆域砂石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开采砂石、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按照砂石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提出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处置。
(二)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的砂石企业按期复核取用水行为。
第七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出资公司砂石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彭山区公安分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依法对非法开采、私挖盗采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查处超载运输砂石车辆;依法查处暴力抗法及涉及砂石资源开采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九条 彭山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砂石企业环评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进行审批,依法对砂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新建砂石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对砂石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每季度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砂石市场监测平均价格。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督导行业主管部门对砂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督促、指导砂石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超限砂石运输车辆,发现未持有砂石转运专用票据的砂石运输车辆,及时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涉及砂石企业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登记,并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控意见进行价格监管。
第十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车辆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和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等环境污染行为,发现未持有砂石运输专用票据的砂石运输车辆,及时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区税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砂石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大对企业税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负责与村(社区)、组一起做好砂石出让地块的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整合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力量及时发现、阻止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进行查处,维护砂石资源正常管理和开采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砂石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因合法取得砂石资源或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新建砂石加工厂的,由取得砂石资源的合法主体或项目方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流程完善相关手续。
(一)规划选址:按照全区砂石生产企业规划布局方案,原则上在工业园区选址建厂。
(二)项目立项: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资料,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三)企业备案: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按工业企业管理。
(四)企业用地: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依法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五)安全生产: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六)消防: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消防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和已投产的砂石生产企业必须遵循合法经营限时拆除的原则,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在生产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延展生产期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砂石加工点、筛选点。禁止在河道建厂生产、分筛销售砂石,已建厂的限期拆除。
砂石生产企业生产期届满后应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并恢复原地貌;未自行拆除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进行拆除,相关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向市场推出砂石资源时,其采矿权出让一律采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单宗陆域采矿期限不得超过2年,单宗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采矿权有效期以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时间节点为准,逾期自动作废。
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砂石资源采矿权取得人或砂石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砂石出让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全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批准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统一转运、集中管理,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当季度砂石市场平均价格拟定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出让土地前须告知竞买业主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属国家所有;竞得土地后,开工建设之前,竞得业主需持《成交确认书》和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委托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图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勘察测绘机构核算该项目涉及的砂石储量,并对项目业主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核实。项目涉及砂石自用的,项目业主应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提供的项目涉及砂石的方量和经批准的《砂石利用方案》核算项目是否有剩余砂石。若有剩余砂石,由区属国有企业统一转运,集中堆放到指定堆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运砂石出项目范围,不得在项目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点、筛选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属国有企业、项目方共同做好计量工作。
(四)涉及砂石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启动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以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函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项目涉及使用砂石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应委托区属国有企业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勘察测绘机构核查该项目涉及砂石的具体方量。如有剩余砂石,由区属国有企业统一转运、集中管理,不得使用砂石抵扣工程款。
(五)区属国有企业转运剩余砂石前,应将运输车辆牌照、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段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备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应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加强对项目场地转运砂石的监管。严禁夜间(夏季晚20:00-次日早7:00,冬季晚19:00-次日早7:00)转运砂石,因工程进度需要确需夜间转运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同意后方可转运。
(六)项目剩余砂石转运完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应会同区住建局、项目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该项目土石方开挖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核查是否有超范围、超深度开挖情况,并根据复核验收情况、项目砂石转运情况及计量结果拟定砂石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区域内所有砂石转运应严格执行砂石转运“四联单”制,砂石转运“四联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定制,未持有砂石转运“四联单”专用票据的砂石运输车辆均视为非法运输砂石(运输砂石过境车辆除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警察大队、区交通综合执法中队及各镇、街道在执法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砂石运输车辆未持有砂石转运“四联单”的,及时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调查处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加强砂石转运“四联单”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砂石出让工作经费和相应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解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提供砂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禁参与砂石企业经营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砂石资源开采有下列行为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别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危害河岸堤防和其他涉水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